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制定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年度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