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油气长输管道、水库、淤地坝、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