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水设施,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井下开采的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出入矿井人员的登记核查制度,具备至少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具有提升运输、通风、通信、照明、防灭火、防排水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通道内标注安全标志。

尾矿库生产运行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