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30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油气长输管道、水库、淤地坝、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