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查询有关地下管线情况,会同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置危害管线运行安全的行为,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