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性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牌的;

(二)占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