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生猪屠宰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影响风险评估,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生猪屠宰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