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猪屠宰场所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屠宰生猪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和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