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生猪屠宰场,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场所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小型生猪屠宰场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以及屠宰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