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猪屠宰场所的布局、数量、规模等内容。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没有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的,应当规划设置生猪产品配送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