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