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规范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职。官方兽医应当监督生猪屠宰场所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在生猪屠宰现场对屠宰的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回避、交流和轮岗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