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规范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职。官方兽医应当监督生猪屠宰场所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在生猪屠宰现场对屠宰的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回避、交流和轮岗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