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屠宰种猪、晚阉猪的,生猪屠宰场所应当在生猪胴体上加盖专用标识、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者晚阉猪。

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