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公布涉及铁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的依据、渠道、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资料、办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前款规定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开展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但是应当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超过六十日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