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公布涉及铁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的依据、渠道、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资料、办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前款规定的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开展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但是应当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超过六十日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