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与铁路交叉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对上跨铁路的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维护,防止发生桥梁坠物、渗漏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情形。

对下穿铁路的涵洞,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