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与铁路交叉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对上跨铁路的桥梁,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维护,防止发生桥梁坠物、渗漏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情形。对下穿铁路的涵洞,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