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铁路隧道建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隧道上方、两端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公告保护范围和联系方式。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修建水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挖砂,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作业,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害铁路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