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