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