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计量纠纷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