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