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诉和举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