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