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