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合同、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并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