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三条有效政府或者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应急救援、业务训练,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