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麦茬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