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