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