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