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有效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管廊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志。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外边线距管廊本体结构两侧外边线应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开展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意见。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