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