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