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要求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二)在综合管廊内施工遵守安全技术规程,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且施工方案符合消防要求,方可实施明火作业,有效保护管廊和其他入廊管线安全;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入廊管线,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提交入廊管线的安全运营须知和故障应急处置方法;
(四)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所属入廊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建立定期维护和巡查台账,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结合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制定入廊管线应急预案;
(六)保障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