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经竣工但是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已经出售但是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