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住宅物业服务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三年核定一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