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