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