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依照《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