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依照《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