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施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法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法规施行前后,通过解读、培训、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提高法规的实施效果。
地方性法规施行前十日内,法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送法规主要组织实施部门,并由法规主要组织实施部门汇总整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