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纳入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的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