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纳入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的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