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科学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破坏林地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的生存环境保护和普查建档、挂牌围栏、复壮养护等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