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小清河、支脉河、广利河、挑河等重要水系,联通流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林地、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打造具有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的生态廊道。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