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