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