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