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有效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