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