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六条有效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河道畅通。对滩区、蓄滞洪区内的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依法限期清除。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黄河备用入海流路内不得建设阻水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