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河道畅通。对滩区、蓄滞洪区内的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依法限期清除。

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黄河备用入海流路内不得建设阻水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