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汛期以前对所管辖的滩区、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